Part.03
(一)出资不实的风险及建议
(2019)最高法民终959号案件中,A公司以某发明专利及配套技术、商标等经专业机构评估价值为1300万元的无形资产向B公司增资,并且依法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然数年后,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用于出资的专利和商标无效,公司其他股东因此认为A公司出资不实,以“公司增资纠纷”为案由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第一,A公司出资方式、出资评估符合法律规定,出资比例不违反法律规定的限制条件,因此增资行为合法。第二,A公司的专利权和商标权已依法转让,无形资产贬值系客观因素所致,本案亦无证据证明A公司具有主观恶意,根据专利法第47条、商标法第47条的规定,除非权利人存在主观恶意,专利或商标被宣告无效前已经履行的专利或者商标转让一般不具有追溯力。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5条的规定,双方就出资财产贬值事项无特殊约定,B公司无权要求A公司补足出资或赔偿损失。
法院的前述裁判理由表明,出资人以知识产权出资的,知识产权的价值由出资时所作评估确定,一旦完成交付手续,则视为出资人已按评估价值足额出资,无需对之后因市场变化或其他客观因素导致的贬值承担责任。实践中,若未经法定评估程序、评估程序不真实或存在严重瑕疵,很可能导致评估结果严重偏离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则可能由此产生虚假出资、出资不实等情形。
若出资人被认定为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实,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出资人需要补足出资,并向其他按时足额完成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并且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为此,我们建议,投资者以专利作价出资时,应严格履行法定的评估程序,由具备法定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专利价值进行如实评估。同时,股东投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应对股东的作价出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出资不实或虚假出资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约定。
(二)专利交付的风险及防范建议
不论是专利已完成转移登记手续但未交付,还是专利已完成交付但未完成转移登记手续,司法实践中的大多数观点认为,以专利作价入股情形下,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判断标准应是专利是否“交付”给目标公司。出资人应将专利权属人变更登记为目标公司,且将相应的专利技术、资料移交给目标公司。为了避免专利未完整“交付”产生的不实出资风险,投资人应当及时与目标公司办理专利转移登记,并留存专利技术和资料移交的相应交接手续。
(三)权利的瑕疵及防范建议
在以专利使用权出资的情形下,目标公司“使用权利”的具体范围及目标公司与专利所有人的关系等,容易导致该专利出资是否真实或存在瑕疵的争议。
我们建议,出资人应以权属清晰、无瑕疵的专利进行出资,如专利自身设定了一定的权利负担,或者权属存在一定争议的(如职务专利、合作专利)等,应当及时排除相关的权利负担或者明确权利归属后再行评估作价和出资。必要时,应当寻求专业律师进行投资合同、公司章程等进行专项条款设计和审核。
Part.04
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符合国家鼓励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导向,但作为比较新颖的出资方式且无形资产本身具有特殊性,在出资全过程都存在一定的风险和争议。股东出资时,公司应当对拟出资的财产进行全面、充分的调查,包括确认资产评估报告的表面真实性和报告内容所依托的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分析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预期收益、经济寿命、产业发展趋势等,以评估出资财产的客观公允价值和对本公司的价值,同时需要考虑可能产生的商业风险、法律纠纷以及因其产生的负面影响。
齐本律师事务所是专业、优秀的家族律师事务所,以“齐家守本,永续传承”为使命,以一体化、标准化的业务流程,专注于为客户提供持续稳定、优质高效的争议解决方案/法律风险管控方案,助力客户实现家族、企业的良善治理和永续传承。
齐本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法律顾问、知识产权、资产运营与处置、企业 / 家族治理、银行金融与资本市场、产业项目投资与并购、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
在知识产权领域,齐本律师与多个院校、协会达成共建合作关系,与福建省水暖卫浴阀门行业协会共建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已通过泉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评估验收。齐本律师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领域的综合法律服务,具体包括提供相关法律咨询和维权方案、侵权纠纷多元化解和快速维权一站式服务、协助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培训等业务指导、协助企业了解并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和资助政策、协助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专利标准化等转移转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