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本研究 | 专利作价出资风险控制(上)
齐本通讯员
2025-06-20 15:4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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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作为典型的非货币资产,其资产的价值属性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逐步完善,实践中出现了大量以专利折价出资的情形。投资者将其专利评估作价并转让给公司等商事主体,以完成其对商事主体的出资义务。此举不仅缓解了投资者全部以货币出资的压力,更有利于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最终实现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和高质量发展,但专利作价出资如未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则可能给出资人造成重大的风险。

Part.01

专利作价出资的法律分析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可见,作为知识产权主要组成部分,专利的资产的价值属性已在法律层面得到认可。根据前述规定,拟评估作价出资的专利需要符合三个基本要件:第一,该专利可以用货币评估作价;第二,该专利可以依法转让;第三,该专利类型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

     广义的专利权包括三类具体的权利类型,即专利申请权、专利使用权、专利所有权。根据《专利法》第十条的规定,专利申请权虽然可以依法转让,但专利在被授予前,一般无法通过评估的方式以货币形式对专利申请权进行评估作价。因此,专利申请权一般不能作为作价出资。此外,即使专利技术被依法授予,但如果属于国防专利,其转让仍应根据《国防专利条例》等规定获得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主管部门和军队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

Part.02

专利作价出资的程序

由于专利本身的价值具有不明示、不确定性,且以专利出资可能直接影响股东、公司、债权人以及其他第三人的利益,若未经专业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完成评估,则通常无法以货币的形式对其价值进行折价认定,也无法确认该专利的公允价值。因此,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有关规定,专利作价出资的一般程序如下:

首先,目标公司需要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就是否同意该股东以专利这一无形资产作价入股作出决议。

其次,目标公司委托评估机构对专利的价值进行评估,出具相应的评估报告。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第18条规定,评估时应当严格参考评估对象的产权因素、获利能力、成本因素、市场因素、有效期限、法律保护、风险因素等相关因素,对专利的价值进行公允评估。出资人应当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完成出资或增资。

再次,评估报告作出后,目标公司股东会还应再次就评估结果进行确认,明确该专利拟作价出资的金额和期限,以便完成后续出资行为和法定的变更登记等程序。

最后,完成专利转移登记和交付的法定手续。包括将专利变更登记至目标公司名下,并将相应的专利技术、资料等移交给目标公司。

在办理专利转移登记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订立书面合同,明确权利的范围和权利义务的内容,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并公告,完成相关的登记、备案手续。同时还应就专利技术和有关资料的交接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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